中國時報【黃天如╱台北報導】

衛生署日前完成「護理人員勞僱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」草案規畫,預計將於一個月內完成公告,違反規定者,將依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辦理。

該草案還「建議」,對於含試用期已服務滿一年的護理人員,醫院不得要求護理人員繳回護士服及護士鞋等費用。雖然這項建議不屬現行法令規範事項,違反也沒有罰則,但還是讓醫院管理者一片譁然,抱怨衛生署管太多。

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長鄧素文表示,這確實只是小事,卻經常發生,也是護理人員最常投訴的事項之一。

台灣醫院協會常務理事朱益宏說,既然法無明訂,就應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,衛生署連護理人員離職時應不應繳回制服或費用都要規定,不僅好笑,簡直離譜。

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呂月榮也說,該草案公告後僅屬建議性質的行政指導,沒有強制力,「有跟沒有沒什麼區別」。

鄧素文解釋,除了護理人員離職時制服或費用繳回事項,其他草案內容都在現行勞基法、就業服務法等法令規範之列,衛生署只是再次「提醒」醫院及護理人員,不要簽訂與法令抵觸的勞僱契約。

至於其他醫院與護理人員勞僱契約常見違法事項還包括:每年只能於特定期間申請離職、扣薪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,以及扣留執業證照、證書或保證金,到離職時才能領回等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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